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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儿童应该判什么罪?教师猥亵儿童怎么处罚?

大律师网 2020-04-29    人已阅读
导读:一直以来教师都是被塑造成“园丁”、“蜡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正面形象,但是不管是哪个群体都不会全是品德高尚的人,毕竟究其根本,教师也仅为一种职业选择,辛勤的教师确实值得歌颂,但也要看到教师作为“人”的黑暗面,而校园“猥亵”、“性侵”案件,这层身份而有利其对学生下手,也更易以让涉世不深的学生受到侵犯。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教师猥亵儿童”的相关内容,那么,教师猥亵儿童怎样会立案?教师猥亵儿童应该判什么罪?教师猥亵儿童怎么处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教师猥亵儿童怎样会立案?

教师猥亵儿童应该判什么罪?教师猥亵儿童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教师猥亵儿童应该判什么罪?

教师猥亵儿童应该判什么罪?教师猥亵儿童怎么处罚?

  猥亵的儿童,可以是男童,也可以是女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教师猥亵儿童怎么处罚?

教师猥亵儿童应该判什么罪?教师猥亵儿童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即有些猥亵儿童行为轻微的,通过治安处罚便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看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主观动机的认定方面。

  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 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 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 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儿童则包括男孩和女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此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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