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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吗?夫妻离婚共有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大律师网 2020-05-11    人已阅读
导读:当夫妻感情无法维系,家庭周全时,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家庭即使已然破裂,父母对子女的基于血缘的养育义务并不因此消灭,离婚仍需要妥善安排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其实当下抚养权也不一定单方拥有,亦可以轮流抚养子女,这样既能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同时又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夫妻离婚抚养权”的相关内容,那么,夫妻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夫妻离婚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吗?夫妻离婚共有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一起阅读了解吧。

夫妻离婚抚养权怎么判?

夫妻离婚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吗?夫妻离婚共有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夫妻离婚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吗?

夫妻离婚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吗?夫妻离婚共有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六点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在我国,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不仅被司法解释所确认,而且从一些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实行这种方式已经取得了成功。

  要做轮流抚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由法院处理。第二,要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一方具有家暴、吸毒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或者夫妻双方两地分居,这就没办法轮流抚养了。第三,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如果一方不同意,一方要求轮流抚养,法院判决轮流抚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夫妻离婚共有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夫妻离婚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吗?夫妻离婚共有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签订轮流抚养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临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

  (二)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过短,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笔者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一般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已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抚养费用的承担。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

  (四)探视权的行使。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一月。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联系方式的约定。双方离婚后保持一定的联系、沟通,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过程。双方应及时沟通子女的身体、学习等情况,对共同帮助子女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学习环境很有益处。因此,有必要对双方联系方式、方法等问题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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