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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哪些是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何为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大律师网 2020-05-15    人已阅读
导读: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是“咸猪手”的重灾区,主要是由于人流量较大、比较拥挤给这样行为制造了便利条件,然而,无论是何种猥亵行为都是会受到惩罚的,不管构不构成犯罪,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咸猪手”都是要做到零容忍,勇敢发声及时让不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哪些是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何为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素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哪些是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0年哪些是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何为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猥亵行为可以根据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猥亵行为和触犯刑法的猥亵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以上描述的猥亵行为,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强制猥亵,那么就属于一般猥亵,这种一般的猥亵行为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会对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猥亵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实施的,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

  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和构成犯罪的猥亵的区别在于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程度比较严重的,属于犯罪;显著轻微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1、与儿童接吻尤其是与婴儿接吻的,认定为猥亵行为应特别慎重;

  2、强行拉住妇女的手,乘机拍打妇女的腿,不属于强制猥亵;

  3、偷拍他人裸照、偷看他人裸体以及不具有强制性的公然猥亵行为(如露阴、公然性交等),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4、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其他关系引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女方基于相互利用或者以获得经济利益等目的,接受对方实施猥亵行为的,一般也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

何为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2020年哪些是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何为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素有哪些?

2020年哪些是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何为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一)客观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他人是指针对对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指使用上述方法使他人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换言之,对本罪的解释与强奸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一致。

  2、“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进行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他人阴部,强行捏摸他人乳房,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为行为人或第三者手淫);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当场强迫他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自摸乳房等);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

  3、“具有性的意义”是指行为与性相关,而不是单纯地侵害他人的名誉。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性方面形成了广义的性行为非公开化、非强制性等准则。

  4、“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他人的意志,使他人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侵害。

  5、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任何针对他人实施的与猥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侵害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因此,司法机关应淡化“侮辱妇女”的概念,凡是属于强制猥亵行为的,均认定强制猥亵罪。

  (二)犯罪形式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争议观点,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三)犯罪行为主体和强制猥亵的对象不限,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女。

  (四)“当众”的理解。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乐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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