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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0 产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大律师网 2020-05-22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增加产假”,女职工合法生育都是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但是产假之间没有出勤,对于准妈妈来说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工资也是极为重要的,今天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产假工资”的相关内容,那么,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0 产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拖欠产假工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0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0  产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先说生育津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基础上,各地还规定了生育假等。产假、生育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般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包含生育假)天数。即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本单位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这时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差。另一种是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比单位的平均工资高,单位也有补足差额的责任。

  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0  产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应该在用人单位正常“发薪日”进行发放。

  因此,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等休完产假回来,向社保局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批下来多少,就发多少给到员工,此操作方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拖欠产假工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20  产假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1、拖欠工资,存在劳动者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可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来讲,劳动者胜诉的几率较大。

  2、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拖欠工资将面临责令限期支付、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只要员工一旦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因用人单位一直没有垫付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而法律规定又要求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故用人单位只能提供虚假和伪造的工资发放凭证,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故,公司此时可能面临因提供虚假资料又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刑法》有一个针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规定,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产假即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是“拒不支付”,即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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