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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两会全国人大发布涉港7条措施

大律师网 2020-05-26    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两会正在如火如荼的召开。去年香港暴动问题持续好几个月。大家一直在等着中央出手“修理”。这不,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情况的报告》。根据宪法以及香港基本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发布涉港7条措施。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具体草案吧。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同意国务院有关报告提出的建议。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王晨作说明时说,新形势下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执法工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是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责任。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

  二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必须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准确把握“一国两制”正确方向,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坚持依法治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严格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牢固树立并坚决维护法治权威,任何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四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是中国的内政,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涉。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及其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事务,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对于任何外国制定、实施干预香港事务的有关立法、行政或者其他措施,国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五是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王晨作说明时说,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部分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起因、目的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将有效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有力地巩固和拓展“一国两制”的法治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决定草案正文部分共有7条。

  第一条,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第三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第六条,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的宪制含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据此行使授权立法职权;二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的任务是,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方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第七条,明确本决定的施行时间,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晨最后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本决定相抵触。

  本决定作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积极推动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门机构、执行机制和执法力量建设,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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