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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2020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求赔偿?

大律师网 2020-05-28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没有劳动合同增加了维权的成本,从而导致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那么,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求赔偿?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2020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作如下答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凭证(提供一项或多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求赔偿?

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2020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2020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求赔偿?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主体类型多元化不像劳动关系那么严格,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主体没有太多的限制。

  2、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受到各种处分,这就是为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运用倾斜立法的技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的,因此立法上必须倾斜于劳动者,这样才能保证两者的平衡。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性,即使劳务的使用者对劳务的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是这种管理是有限的,是平等基础上的而非隶属关系上的“管理”。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稳定、长久,反应的是劳动者、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是一种稳定的紧密的结合,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及社会性的特点,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松散、短暂,地位平等不具有隶属性。因此,可以说是否具有隶属性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我们在辨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时,主要应该从这一点分析。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隶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会受到各种处分,如果表现优秀是否得到晋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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