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除青海省农村家庭的学生外,其余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180天)内到居住地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58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596元,个人缴费262元。财政补助省和市(州)级按8:2比例承担。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14元(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262元,补缴当年差额52元),与2019年保持一致,年内不再进行补缴。
从2019年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由上年度12月31日延长至下年度3月31日。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下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40元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对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普通门诊待遇可正常享受;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新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在西宁市居住的具有省内户籍的居民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新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须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未发放社会保障卡之前,可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省银行内各营业网点缴费,具体缴费银行以各地公布为准。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