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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哪些能报销?2020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大律师网 2020-06-18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平时会缴纳包括工伤保险等五个险种,在发生工伤时能及时保障职工得以救治,发生工伤致残也能得到生活上救助。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工伤医疗费”相关内容,那么,工伤医疗费哪些能报销?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工伤单位承担哪些费用?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工伤医疗费哪些能报销?

工伤医疗费哪些能报销?2020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必须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报市经办机构备案,到工伤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哪些能报销?2020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三大目录”。符合”三大目录“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用人单位参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超出”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或企业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看是否有地方规定,大部分是职工个人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损害不能报销的费用承担,相关明确的规定比较少,但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工伤单位承担哪些费用?

工伤医疗费哪些能报销?2020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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