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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有哪些区别?

大律师网 2020-06-23    人已阅读
导读:过往的影视题材中,经常会出现强迫妇女卖淫的情节,被控制的妇女一旦有逃跑或者反抗的意图,就会遭到疯狂的殴打甚至杀害,素材是来源于真实犯罪,现实中在不为人知的角落在上演着,对于女生而言,要时刻警惕保护自己,毕竟罪恶之手已经泯灭良知只为贪图利益,那么,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有哪些区别?强迫卖淫罪怎么量刑?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2020年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有哪些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有哪些区别?

2020年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有哪些区别?

  在刑法中,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犯罪人主要使用暴力胁迫的办法,例如对他人进行殴打,虐待或揭发隐私等方法相威胁,迫使他人卖淫。

  拿强迫卖淫罪来说,法律上在这一块没有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是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刑法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这些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不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在对象方面上,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对象可男可女,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还有目的,强迫卖淫罪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

  强奸罪就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例如使用残暴的手段强奸妇女,或者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等情形;奸淫妇女、幼女多人的,多人是指3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等情况,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过对比我们可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性质也不同。但是无论是哪种罪名,对社会来说,都是极其恶劣且影响深重的犯罪行径,尤其是强奸幼女或者强迫幼女卖淫,更是情节严重,必定重罚。

强迫卖淫罪怎么量刑?

2020年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有哪些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对于“情节严重”标准规定。

  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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