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通知,大幅提高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自2020年1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733元,比2018年增长10%;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5736元,比2018年增长18.9%,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始终远高于扶贫标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两不愁”问题,有效助力脱贫攻坚和防止贫困人口返贫。目前,唐山市为5.2万户7.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根据《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
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以及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等。
(三)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债权和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依照当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决定。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生活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
(四)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政府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严禁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隐瞒、藏匿和转移财产。
低保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