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2月21日运城市民政局、运城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运民发[2020]16号)中,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从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此次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盐湖区665元/人/月,永济市、河津市、岗城县、新络县、履山县、夏县635元/人/月,临骑县、万荣县、闻喜县、终县、平陆县、坦曲县615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盐湖区5364元/人/年,永济市、河津市、闻喜县5304元/人/年,岗城县、临骑县、万荣县、新蜂县、履山县、夏县、终县、平陆县、恒曲县5244元/人/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或按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