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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有无法律依据?2020年继承的遗产超过父债要还吗?

大律师网 2020-07-06    人已阅读
导读:民间经常流传着“父债子还”的说法,也经常出现在影视题材中暴力讨债的的桥段中,这句话的意思即父亲欠下的债务,子女必须偿还。事实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父债子还”相关内容,那么, 父债子偿有无法律依据?继承的遗产超过父债要还吗?哪些情况下需要父债子还?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父债子偿有无法律依据?

父债子偿有无法律依据?2020年继承的遗产超过父债要还吗?

  父债子偿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亲生儿子,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就是说的父债无需子还。

  而当继承人选择了继承遗产,那么债务也就合法进行了转移,需要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这就是所说的父债子还。

  首先,遗产继承人只能够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没有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不能执行该继承人个人其他财产;其次,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给其家属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作为执行的对象。

  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准确的。“父债”可能由子女偿还,子女也可能不用偿还,关键是看其父亲留下遗产的价值大小和其子女还款意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的遗产超过父债要还吗?

父债子偿有无法律依据?2020年继承的遗产超过父债要还吗?

  在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遗产不足清偿的,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过承诺代父清偿债务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哪些情况下需要父债子还?

父债子偿有无法律依据?2020年继承的遗产超过父债要还吗?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父债”是无须“子偿”的,但抛开《继承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父债”依法应当“子偿”,不仅“天经地义”,而且“于法有据”:

  1)“两户”债务:“两户”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家庭经营或无法区分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果不是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则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因此在“两户”中,“父债”和“子产”因同属于一个家庭财产的整体,所以“父债”依法应当“子偿”。

  2)子女不给付赡养费而产生的“父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且“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子女不给付赡养费而导致父母对外借款维持生活、医疗费用而产生的“父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子偿”。因为一方面,此时的“父债”从根源上讲其实是“子债”,“子债”当然要由“子偿”;另一方面,如果此时的“父债”不由“子偿”,谁还敢借钱给没有财产来源的老人们?

  3)实际用款人为子女的“父债”:随着当今社会“啃老族”和“巨婴”越来越多,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当这些人的父母老去,不再有劳动能力从而没有财产来源之时,很有可能发生父母借款给子女使用的情况。此时的“父债”又为什么要“子偿”呢?

  父母对于智力、身体正常的成年子女已经没有了抚养的义务,因此父母此时对于子女的“抚养”都可以视为对子女的借款,父母是债权人,子女是债务人。而在“父债”中,第三人是债权人,“父”是债务人,子女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就是“次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向次债务人子女提起“代位权诉讼”,实现“父债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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