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许可
(四)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一)对各类登记档案定期抽查。
1、各级法制机构,每个月要抽查同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各类行政许可行为,其中对新开办的、变更的、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抽查不得少于5份,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各2件(未发生的除外);
2、上级法制机构牵头,行政许可机构协助,每半年抽查下级行政许可机构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登记档案。
(二)对各类登记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1、群众举报涉及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对行政许可机构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
2、被复议、诉讼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查实;
3、对上级行政机关发现并交办的许可行为进行核实;
4、特定时期对特殊行业的治理整顿,需要进行专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