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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隐名股东的风险和规避方法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09-03    人已阅读
导读:隐名股东根据其字面意思不难理解,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涉及或出资,在明面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记载的都是“他人”为实际出资人。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隐名股东”的相关内容,那么,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隐名股东的刑事责任怎么规定?隐名股东的风险和规避方法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隐名股东的风险和规避方法有哪些?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隐名股东的刑事责任怎么规定?

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隐名股东的风险和规避方法有哪些?

  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九种情形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该规定后被取消。“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最新公司法第十五条通过曲折的表述来对待这一问题。

  一般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

隐名股东的风险和规避方法有哪些?

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隐名股东的风险和规避方法有哪些?

  风险:

  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2、返还投资款的法律风险;

  3、股东代表之诉的法律风险;

  4、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5、股权保全和执行的法律风险。

  规避方法: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协议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所以可以明确以下如下内容:

  (1)显名股东仅是该股权的代持人,并非股权的所有人,隐名股东为该股东的实际拥有人。

  (2)隐名股东可以随时处分该股权给第三人,显名股东应配合将其代持股权变更至第三人名下。

  (3)若公司无法实现隐名股东关于将其变更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要求时,隐名股东可行使返还投资款的权利,并按照所占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4)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4、将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办理股权代持手续之后质押给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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