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提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对《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龙政综〔2017〕27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四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物价、网信、通信、规划、人民银行、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质监、商务、宣传、经信、财政、银监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住建、人社、税务、商务、宣传、工信、财政、银保监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第七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若经营区域为新罗区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经营区域在其他县(市、区)的,向相应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修改为“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其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相应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四年;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修改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龙岩市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四年;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材料。”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材料。”
五、第十一条第四款“车辆行驶证首次注册时间至申请之日不超过8年,车辆初次购置价格(裸车价格)应高于服务所在地巡游车新车价格。”修改为“车辆行驶证首次注册时间至申请之日不超过8年,车辆购置价格(裸车价格)应高于服务所在地巡游车新车价格;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第十八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题库。”修改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
七、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物价、网信、通信、规划、人民银行、住建、人社、税务、质监、商务、宣传、经信、财政、银监等部门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的管理、发展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双随机”等行政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修改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住建、人社、税务、商务、宣传、工信、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的管理、发展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双随机”等行政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八、删除第二十五条“经营区域的界定,按照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2016年第60号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住建、人社、税务、商务、宣传、工信、财政、银保监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若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在本市设有相应的服务机构。
第七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其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龙岩市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四年。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其企业法人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材料。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行驶证首次注册时间至申请之日不超过8年,车辆购置价格(裸车价格)应高于服务所在地巡游车新车价格;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车籍所在地为龙岩市,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40万元/年。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协议,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购车证明;
(六)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 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列入交通运输部门不良记录;
(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 2分记录证明;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前款第(四)(五)项,由公安部门核查或出具证明。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六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核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安排申请人通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进行考试,考试结果当场公布。考试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和驾驶员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住建、人社、税务、商务、宣传、工信、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的管理、发展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双随机”等行政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