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规〔201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台河市城区和勃利县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在禁、限放时间、地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依法打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的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行为,指导婚庆场所营业性服务单位划定安全燃放的地点,配备燃放装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环境污染方面的预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民政、消防、交通运输、宣传、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在重大节日期间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开展在校学生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管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经营、燃放要求
第五条 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各机关单位周边10米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周边20米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周边10米内;
(四)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周边10米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60米内;
(六)输变电设施周边100米内;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周边10米内;
(八)森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殡仪馆、公墓等殡仪场所周边150米内;
(九)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屋顶、地下空间;高层建筑周边30米内;
(十)商场、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大型停车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10米内;
(十一)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 七台河市城区和勃利县建成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限放时间为每日20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除外。
防火期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进行燃放。
第九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依法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经营、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个人、集体和单位不得运输、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三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线索由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2350。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由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1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果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