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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残疾儿童补贴 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20-09-25    人已阅读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把《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19年1月31日印发施行的《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黑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精神,把《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紧紧把握六项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家庭尽责、共同推进;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

  第三条 建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力争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黑河市户籍(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各县(市、区)可依据自身条件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见《黑河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七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必要时,可申报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共同确定。

  第九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严格依据《黑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组织训练,每年度对在训残疾儿童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县(市、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必要时可由市残联牵头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条 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组织评估并严格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县(市、区)在优先使用中、省专项补助资金用于0—6岁残疾儿童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的前提下,不足部分使用市、县两级政府预算资金。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市、县(市、区)残联要严格遵循省残联制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运作。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要支持开展融合教育,引导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就近就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通过享受康复救助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配合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要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操作要与《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时限相衔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9年3月末前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黑河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附件:

  黑河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备注

  1聋儿人工耳蜗7.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2聋儿助听器2.16万元。其中,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验配费0.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训练费0.6万元,矫形器装配0.12万元一次性救助

  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5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6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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