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订立,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然而,并非任何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都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成立、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机构提供的可靠电子签名才受《电子签名法》保护。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才能“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诉讼中具备书证的法律效力,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而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PDF、可视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只能作为普通数据电文,经过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费用高昂、流程繁琐的鉴定过程,才能采纳为司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1、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其身份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在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电子支付方式采用后引起的一些变化,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会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a.履行中的救济措施
b.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
c.风险责任的界定
d.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等。
虽然在形式上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两者的效力是一样的,都对人们有一定的限制规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