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自行车载人载各地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不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例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1日)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1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载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通常情况下各省市在制定自行车载人规定时,都会有以下三个条件:
1、只能是市区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
2、只能骑带学龄前儿童;
3、车辆前排配有安全坐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规定,非机动车载物有以下限制: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处罚标准应以各地区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