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7日发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16号)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12元提高到65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5%。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从4668元提高到5019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10%,从每月856元提高到942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15%,从每月622元提高到716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20%,从每月1680元提高到2016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30%,从每月1284元提高到1669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从每月541元提高到579元,从每月506元提高到543元,从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从每月433元提高到465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抚顺市申请低保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但无劳动能力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予临时救济;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临时救济和补助办法另行公布;
(四)龙凤矿附属集体企业的困难职工和家属的保障按《龙凤矿附属集体企业职工和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临时困难救济办法》执行。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财产被占用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和超过劳动年龄段的老年人,由财产占用人抚养或赡养。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按照高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20元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与无劳动能力人员区别对待,实行定额救助;
(四)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可按高于家庭月人均救助额30元享受;
(五)家庭中有大学在读和75岁以上人员的,其本人按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和长期患重病人员的,其本人按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总额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标准3倍以上的;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期间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符合就业条件无就业愿望或无正当理由经2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五)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其它情形。
1、申请。由户主本人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予以受理。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乡镇)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上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同时,街道(乡镇)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街道(乡镇)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核。街道(乡镇)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及时公示。
5、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街道(乡镇)将申请家庭所有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全面审查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县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低保金额,并委托街道(乡镇)在申请人家庭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天内、农村低保在40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市劳动局指定专门医院检查,并组织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无异议的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意见后方可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次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意见方可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四)县(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代发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保障对象自批准之日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月发放。
根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无社区居委会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区居委会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说明、收入状况说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或判决材料、在校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求职登记证明等;
(二)由于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可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向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成员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保障待遇时,可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五)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后,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七)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社区居委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上报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