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朝民发〔2020〕24号)
一、 提标标准和实施时间
1、 城市低保标准由城区每人每月58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26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每人每月814元。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764元提高到5436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提高到7068元。
3、 新的低保标准自2020年3月起全面执行。
二、 提标方式和方法步骤
1、 自3月份开始,对现有低保群体通过增加救助金额的方式,实现低保提标,每人每月增加60元救助金,实行提额提标。
2、 自4月份开始,对新申请的低保群体按新的保障标准审批;结合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全市灵活就业基础标准提高到1480元/人/月。
3、 结合疫情防控适时调整提额标准、统筹扶贫兜底和救助信息化应用,全面实行救助信息化复核。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0〕16号)
一、调增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26元,平均提高幅度7%;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814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764元提高到5436元,提高幅度14%;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提高到7068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由每人每月761元提高到814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204元提高到7068元,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同标准。(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按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2倍执行,提高到1628元/人/月;散居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提高到1252元/人/月。(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朝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朝政办发【2014】33号)、《朝阳市低保核查认定实施细则》(朝民发【2014】50号)等相关规定。
(一)基本条件
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农转非或者外(市)县迁入日期不满3年的不予救助;国营农场居民按照农村低保救助。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20年3月起,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区62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436元元/人/月。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住房条件:城市限定为1套、70平方米以下(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低保边缘户放宽至100平米以下);对动迁户拥有回迁房适当放宽至1套90平米以下或2套总面积120平米以下(拥有2套回迁住房且3年以上的,计算一套住房的房租收入,拥有5年以上的不予救助)。农村限定为一套住房;拥有大面积住房、3年内自主新建住房和高标准装修装饰住房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具体由村认定掌握。拥有网点房和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和卖出房屋不满3年的不予救助(因特殊原因致贫,卖出唯一住房的不在此列);租住超面积住房及豪华住房的不予救助。
家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家庭存款5000元以上;有高价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2)家庭拥有非经营性乘用车的(肢残人员残疾代步车除外;对于外出务工家庭,可以拥有1辆摩托车代步,要求车龄3年以上且新车价格3000元以下,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收入认定在正常标准基础上上浮10%计算)。
(3)家庭拥有一定规模商业经营和企业经营的(经营规模应按照经营地址、营业面积、经营项目、资金规模以及是否雇工等条件认定)。
(4)家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等);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公派生和交换生除外)、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6)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
(7)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婚姻的;非法收养的;长期酗酒屡教不改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城市经劳动部门2次以上推荐就业,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农村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
(9)农村从事专业养殖且有一定的养殖规模的原则上不能申请低保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掌握,扶贫帮扶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10)其他经县(市)区政府认定不能救助的。
法定赡养人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法定赡养人有私家乘用车的。
(2)法定赡养人拥有120平米以上及豪华装修住宅或两套以上房产(动迁户回迁房5年以上)及拥有网点房的。
(3)法定赡养人为公职人员及中省直企业正式职工的。
(4)法定赡养人拥有一定规模商业经营和企业经营的。
(5)有3个(含3人)以上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不在此列)或虽有2个(含2人)以下法定赡养人但赡养人完全有能力赡养老人的。
1、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2、申请低保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居民的低保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居住农村的要由村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对经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继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包括民主评议结果在内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给予任何群体或个人最低生活保障。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审批。
9、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拟发放保障金额等。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批准给予低保救助,并发放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新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10、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应当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给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