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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要怎么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

大律师网 2020-11-14    人已阅读
导读:版权又称为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那么,网络版权侵权要怎么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网络版权侵权要怎么认定?

网络版权侵权要怎么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版权侵权原因有哪些?

网络版权侵权要怎么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

  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我们提到的陈*华诉**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谢德兰时报案”是最早的一起因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谢德兰新闻将原告谢德兰时报网页上的标题刊登在自己的网页上并设置了通向文章内容的链接,使得被告的用户顺着链接可以直接访问原告网站上登载的内容,而不必经过原告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使读者在阅读中仍然认为是在被告的网站中。审理此案的法院在诉讼中认定,原告的文章标题构成文字作品,受版权法保护,而被告非法将其用作链接标志,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

网络版权侵权要怎么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哪几类?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3)下载。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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