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侵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