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民政局、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济源扶贫办2020年3月9日下发《关于提高 2020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 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济管民〔2020〕13 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财政所、扶贫办:
为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做好 2020 年最低生活保 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 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 2020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 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92 号) 精神,拟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 员供养标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52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570 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 286 元;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8892 元。特困 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 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分别参照济源各 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 6%、15%和 35%确定。
示范区民政局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济源扶贫办
2020 年 3 月 9 日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济政〔2018〕31号)
(一)准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凡户籍在我市、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冲减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保障。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实施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济政〔2018〕31号)
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