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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12-17    人已阅读
导读: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欢迎阅读了解。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划分标准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务论”,除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其他监察对象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而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比如交通协管员,还有临时聘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与行政检查的区别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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