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没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当载明:①票面金额;②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③申请的理由、事实;④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票据被盗或遗失的,提供向报案机关报案的记录;
(4)申请人是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这三种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例如:甲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先向出票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过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例如:甲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先向出票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通知甲公司予以受理,并通知出票行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