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

大律师网 2021-01-11    人已阅读
导读: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因一念之差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则可能涉嫌触犯贪污罪,我国自上而下进行“廉政之风”让不少官员因此落马。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贪污罪”的相关内容, 那么,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贪污罪如何适用自首?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

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自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

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5、根据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

  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6、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7、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所谓侵吞、窃取、骗取,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5)间接贪污。(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所谓公共财物,是指(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如何适用自首?

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贪污罪什么情况下是未遂?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即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2.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