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时间,应在提起刑事案件时起,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2、对当事人提出的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3、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
4、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5、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7、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诉讼状应记明:
1、当事人(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
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7、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诉讼状应提交材料: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人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提交的伤情法医鉴定书等)。
(一)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能够证明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所主张赔偿费用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