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被处罚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

大律师网 2021-01-28    人已阅读
导读:公安机关对于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处罚,《治安管理法》中规定的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其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行政拘留”这一处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拘留”的相关内容,那么, 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被处罚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作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

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被处罚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这里包括了执行主体和执行场所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主体是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无权自己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只能决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关于执行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执行处罚。

  拘留所,是对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专门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被处罚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

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被处罚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行政处罚活动中,一方面,为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效率,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国家机关在决定处罚时都可能出现错误,为了体现权力制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手段。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原行政处罚一律都予以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来说,即使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认为是错误的,也不可挽回。因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这里的“申请行政复议”,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里的“提起行政诉讼”,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只有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才有可能暂缓执行对其决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效力适用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作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拘留在哪里执行?被处罚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

  被处罚人依法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担保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担保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本案无牵连,是指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担保人既不能是该治安案件的当事人,也不能是该治安案件的证人,否则,由于其本身与该治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担保义务。

  二是,担保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担保人在为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承担担保义务时,他本人必须是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政治权利,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剥夺。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凡是未经人民法院定罪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也未受到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担保人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处罚并正在服刑的,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未被收容教育,也未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在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提供担保期间,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对于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或者其人身自由曾经受到过限制,但在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提供担保期间,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不能认为是不具备这一条件。

  三是,担保人必须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里所说的当地,是指办理该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并有固定住所,便于保持他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保证他履行担保义务。四是,担保人必须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通常包括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担保人对被处罚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处罚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如果担保人对被处罚人没有影响力,他说的话被处罚人根本就不会听,或者担保人卧病在床对被处罚人的行为无力监督,或者担保人长期在外经商或者务工对被处罚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需要综合进行判断,而绝不能仅仅凭担保人本人的说法来判断其是否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担保人。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予以暂缓执行的,一方面要考虑到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保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行政拘留处罚在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时能够顺利得以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条件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担保人的作用,使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更便于操作。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