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管辖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其他管辖范围
法院还应受理下列申请执行案件:
1、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和仲裁证据保全的案件;
2、依照法律规定未取得强制执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书,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该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执行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