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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哪些?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大律师网 2021-02-23    人已阅读
导读:政策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在政策层面上出台了不少措施,以此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大部分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集体安排就业及,部分规定单位也有按比例为残疾人安排安排的岗位,若就业人数低于这个比例则需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内容,那么,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哪些?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什么方针?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哪些?

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哪些?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2)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3)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4)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什么方针?

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哪些?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其中“集中”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相对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等方式实现个体就业。

  集中与分散两种就业方式各有优势。一方面,集中就业可以较大规模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便于集中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提供适合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分散就业可以较为灵活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便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实践证明,集中与分散两种就业方式相互补充,成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两种主要渠道,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有哪些?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

  为了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国家采取措施,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4)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6)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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