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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救助措施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1-03-01    人已阅读
导读:家庭暴力并不单单是简单的家事,家庭暴力是披着亲情外衣的故意伤害,对于家庭暴力必须做到零容忍。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那么,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救助措施有哪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离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

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救助措施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间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不能视为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彼此的冷漠、不理睬也不能视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如果受到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虐待。如果一旦认定构成了《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能够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作为请求判决施暴方支付损害赔偿的依据。

遭遇家庭暴力救助措施有哪些?

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救助措施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同时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对严厉打击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做了更严格的制度安排。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同时,就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法律责任: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三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四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五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六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救助措施有哪些?

  家暴想要离婚的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对“冷静期”的规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才适用“冷静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离婚权利自由的体现。由此说明“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暴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1、协议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

  2、诉讼离婚需要起诉状,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对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等,对夫妻感情破裂证明及财产证明也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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