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当事人对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支付令。
(2)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