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行政事务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只有属于下列几项规定时,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现阶段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三)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四)符合法律援助要件,但按管辖不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