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