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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大律师网 2021-06-25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人身损害是民事还是刑事?接下来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1、侵权行为一般诉讼时效的含义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立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采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消灭(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诉权),更不消灭实体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此相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如各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特别规定的均执行《民法通则》。

  由于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亦可依职权适用。而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此时抗辩权就可以对抗请求权,使某个具体的请求无效,从而获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加害方就可能获得免除赔偿之责任。

  2、《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胜诉权);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胜诉权);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为20年(诉权);

  不受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特殊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人身损害是民事还是刑事?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这要看结果,如果有一方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刑法犯罪意义上的轻伤),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伤害,则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会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法院起诉,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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