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方法:只有拿到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才能确实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上户口。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领养的小孩不能办理出生证明,只能办理领养证。依照相关政策,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