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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21-09-24    人已阅读
导读:在法律规定中,抢夺罪是针对财物实施暴力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抢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希望有所帮助。

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

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抢夺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事实上,在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抢夺行为经常出现。对于这类犯罪,往往会遭遇受害人的反抗,也比较容易引起罪名的转化。而现实中各地对抢夺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也不一样,由此就显得比较复杂。

抢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抢夺罪是针对财物实施暴力的行为,在判定抢夺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三)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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