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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开庭宣判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大律师网 2022-01-10    100人已阅读
导读:【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开庭宣判】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目前正在审判中。此前新闻报道,江歌因救刘鑫被其前男友杀害,而刘鑫作为当事人之一,对江歌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天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讲讲生命权纠纷的法律知识内容,一起来了解下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以及生命权纠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吧,希望有帮助。

  今天(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将在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8点30分许,江歌母亲江秋莲来到法院门前,准备走进审判庭。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开庭宣判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看具体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一般是民事,构成轻伤以上的属于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生命权纠纷的构成要件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今日开庭宣判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1、侵害生命的损害事实通常包括四个层次:

  (1)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2、受害人的种类,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相对应,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分为以下三种:

  (1)直接受害人。一是生命权直接受侵害之人,即死者;二是为抢救死者、丧葬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死者近亲属。

  (2)间接受害人。即受死者生前抚养之人。一般情况下,指与死者生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以婚姻法的规定为限。另外还包括与死者生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间接受害人。

  (3)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即所受精神损害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无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为其他近亲属。以上受害人,除生命权人已死亡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其他受害人均为请求权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害。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侵害他人生命带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是非常棘手的,给他家人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不要去做一些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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