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国土部门管理,发现违法占用农田的,应该及时到当地国土所或者国土局举报,也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举报时应提交基本证据,比如照片、证人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责任的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非法占用土地追诉时效期是5年。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判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刑事追诉追诉时效期是5年。
《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
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我国的每一寸土地其实都是有自己的用途,而土地的所有者就只有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针对农用地,关系到国民生存的问题,若是需要将农用地用作其他途径,也是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之后才是改变土地的用途。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至于动机是什么,这对本罪的成立并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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