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应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按照刑诉法第126条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1款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详见上述)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
嫌疑人被逮捕后不可以见家属,只有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依法到监狱服刑的,家属才可以探监。不过虽然嫌疑人被逮捕后不可以见家属,但是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可以与辩护律师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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