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一般不承担责任。
1、只要医疗机构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的,此时医疗机构对结果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行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医务人员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2、医务人员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或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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