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五百平方米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之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破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破坏耕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破坏耕地是对农业生产连片种植的耕地造成减产或者绝收,导致农民无法恢复生产,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耕地致使农用地变为非农业用地从而降低土地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破坏耕地的行为,并且破坏的是大田作物和经济作物,使耕地完全失去或基本失去种植能力。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耕地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耕地,而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耕地被破坏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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