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则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借款人需要向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约定了履行地或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可以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只是以书面为原则。因为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有利于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不想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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