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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院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大律师网 2024-03-04    人已阅读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旨在防止任意或过度羁押,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过程涉及对案件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法院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申请后,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妨碍作证、串供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四是其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法院还会考虑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等条款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法院在羁押与取保候审间如何权衡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或取保候审时,必须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是剥夺或限制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则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在作出决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存在逃跑、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风险,则更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

2. 案件性质与情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优先考虑羁押。反之,对于轻微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的可能性较大,且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无妨碍诉讼行为之虞的,可考虑取保候审。

3. 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也可能纳入考量范围,以保障人权和诉讼公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逮捕(羁押)和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其中,第八十一条明确了可以予以逮捕的几种情形,包括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同时,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如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羁押审查中法院的决定权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羁押审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最初的羁押决定,但在后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等环节中,法院拥有决定权。

1. 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第97条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羁押必要性消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2. 延长羁押期限决定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于经过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羁押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些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法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来实现其合法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9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院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会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审查判断,确保羁押措施的适用既符合打击犯罪的需要,又能有效保护人权,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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