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区、房屋类型及价值等因素的不同,房屋遗产继承过户的税费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中介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规定: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产权转移书据等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条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立据人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遗产继承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继承人在法定的继承期限内未行使继承权,继承权可能会被剥夺或者被限制。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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