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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不安抗辩权行使时,是否必须提前告知对方?

大律师网 2024-04-18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不安抗辩权行使时,是否必须提前告知对方”的问题进行专业解析。结论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即提前告知对方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不安抗辩权行使时,是否必须提前告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己方义务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防止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对方,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当一方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即在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或同时,将自己基于何种理由、有何种证据认为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告知对方。这是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性、透明度及程序性的法定要求,旨在保护对方的知情权和救济权,避免因单方面中止履行而造成对方不必要的损失或误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如何界定主张不安抗辩权与对方的举证责任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主张方需要首先证明以下几点:

1. 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

2. 自己有先履行义务。

3. 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实。

4. 这种情况足以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

而对方的举证责任则在于反驳这些主张,他们需要证明:

1. 自己并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2. 对方停止履行义务的行为没有合理的依据。

3. 自己有能力并且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法律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同时也明确了双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

我们明确指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及证据提前告知对方。这是确保合同关系稳定、公平,以及有效防止、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步骤。如未履行此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甚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提前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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