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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证人证言在该罪名中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4-04-20    人已阅读
导读: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其证据效力的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判断其效力的关键。

证人证言在该罪名中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首先取决于证人的可信度,包括证人的观察力、记忆力、表达能力以及是否有作伪证的可能。同时,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法官会根据质证情况判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其效力会得到增强;反之,如果存在矛盾,可能会被削弱或者排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规定了证人证言的合法收集原则。

2.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条强调了证据的综合判断原则,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佐证。

过失爆炸罪与过失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罪?

过失爆炸罪与过失杀人罪均属于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类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及侵害的法益不同。

1. 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广泛,可能涉及日常生活、生产作业、医疗行为等各种场合,只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符合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即可。过失杀人罪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个体的生命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类罪名的定罪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需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所发生的爆炸或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若无因果关系,则无法构成相应犯罪。

主观过失:行为人必须具备过失的心理状态,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于应当预见的危险未能预见,或者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都是过失的表现。

严重后果:无论是过失爆炸罪还是过失杀人罪,都要求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对于过失爆炸罪,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需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对于过失杀人罪,后果即为他人的死亡。

罪名选择: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过失爆炸罪和过失杀人罪时,应根据行为特征、危害结果以及法益侵害的重心来确定适用何种罪名。如果爆炸行为直接导致特定个体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有预见可能性,可能会同时构成过失爆炸罪和过失杀人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法》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3. 《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爆炸罪与过失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心态、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严谨判断其是否符合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在符合多个罪名的情况下,依法确定适用最恰当的罪名进行处罚。

对爆炸物管理疏忽如何定罪?

对爆炸物管理疏忽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按规定妥善管理爆炸物,导致公共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1.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爆炸,从而危害公共安全,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被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这包括对爆炸物管理不当,导致爆炸事故的情况。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通过法庭质证和综合判断来确定。法律保障了证人证言的合法收集,并强调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以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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