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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同条款解释中“诚实信用”原则如何体现?

大律师网 2024-04-23    人已阅读
导读:在合同条款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在尊重合同文本、合理推定意思表示、避免滥用解释权、以及遵循公平和善意等方面,确保合同解释结果符合双方真实意图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合同条款解释中“诚实信用”原则如何体现?

1. 尊重合同文本: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要求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文本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意味着,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按照文字含义理解,不轻易偏离或曲解其字面意思,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信守承诺”精神。

2. 合理推定意思表示:当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歧义或欠缺时,需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推定。《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要求在解释过程中,既要考虑词句的通常含义,也要结合交易背景、行业惯例等事实情况,尽可能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避免因解释不当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3. 避免滥用解释权: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合同各方不得利用解释权损害对方权益。《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任何一方都不得故意曲解条款以逃避义务或谋取不当利益,而应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关系稳定为目标,秉持公正、善意的态度进行解释。

4. 遵循公平和善意: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解释过程,要求解释结果应体现公平、公正与善意。《民法典》第7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兼顾双方利益,避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解释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142条、第509条、第7条

若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在合同法实践中,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并不必然导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主要取决于争议的性质、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具体分析如下:

1. 争议性质与程度:如果争议仅涉及合同中的个别非关键条款,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通过司法、仲裁等途径对争议条款作出解释或调整,那么无需重新签订整个合同。反之,如果争议涉及合同的核心条款(如标的、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且无法通过解释或调整达成一致,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与平衡。

2. 合同有效性:如果争议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者合同因其他原因(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被撤销,此时应当重新签订合同以确保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3. 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且争议不影响剩余部分的履行,通常无需重新签订。但若争议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双方可能需要通过修改或补充合同,甚至重新签订来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4. 商业考量:从商业角度考虑,如果重新签订合同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机会成本等)远大于维持现状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成本,双方可能倾向于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而非重新签订合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第53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但其原则和精神仍对民法典有指导意义):

- 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协商、解释、调整或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争议是首选方案;只有在争议严重阻碍合同履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商业现实和成本效益。在必要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若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单方面变更是否有效?

在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效力问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分析:

1. 合同解释原则: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意味着,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时,应首先通过上述方法进行解释,以期达成共识,而非直接单方变更。

2. 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表明,合同变更原则上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在理解分歧未解决的情况下,单方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单方变更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合同,其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单方变更,并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

4. 特殊情况下的单方变更:尽管一般情况下单方变更无效,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单方变更权的情况,单方变更可能有效。例如,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但此类变更仍需经过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而非单方自行决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单方面变更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在理解分歧未解决时,当事人应遵循合同解释原则进行沟通,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而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合同。除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下,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单方变更合同才可能有效。

合同条款解释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尊重合同文本、合理推定意思表示、避免滥用解释权以及遵循公平和善意等方面。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在提供合同法律服务时,应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引导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践行诚实信用,以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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