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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第328条对教唆他人犯罪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本回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28条对教唆他人犯罪的定性展开论述。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视为共同犯罪,教唆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定性取决于所教唆的具体犯罪性质及情节,同时需考虑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刑法第328条对教唆他人犯罪如何定性?

《刑法》第328条并未直接规定教唆他人犯罪,但我国刑法体系中对教唆犯有明确的规制。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纳入共同犯罪范畴。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怂恿、指示、传授方法等方式,故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行为特征在于:

1. 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实施特定犯罪,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通过言语、文字、行为等手段,促使他人形成犯罪意图并付诸实施;

3.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教唆人基于教唆行为而实施犯罪。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定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罪名定性: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其罪名应与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一致。例如,若教唆他人实施盗窃,则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均构成盗窃罪

2. 刑罚定性: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的是主犯,则按照主犯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如果教唆的是从犯,则按照从犯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此外,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责任定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扮演策划、指挥的角色,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比直接实施犯罪的从犯受到更重的处罚。但如果教唆行为未导致实际犯罪发生,或者被教唆人未听从教唆,教唆者的刑事责任可相应减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订后,单位犯罪在第328条中如何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其中第328条涉及的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对于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情况,刑法在该条文中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及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28条,单位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主体要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 主观要件:单位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血液管理的规定,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客观要件:单位通过其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授意,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单位名义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2. 刑事责任:若单位满足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 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这意味着单位犯罪不仅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还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 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单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且应当高于对自然人犯同样罪行所判处的罚金数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明确规定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以及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确定原则。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未直接针对第328条,但其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以及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提供了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对单位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及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虽未在第328条直接规定教唆他人犯罪,但通过相关法条明确将教唆行为纳入共同犯罪范畴,并对其定性、罪名、刑罚及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须承担与被教唆人相同的罪名责任,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教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兼顾教唆者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公正、准确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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